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名 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 注
医疗费
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不是必需到签有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诊疗。
伙食补助
由统筹地域人民政府具体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统筹地域外就医食宿、交通费用
由统筹地域政府具体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工伤康复诊疗费用
诊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依地方要求,康复诊疗需经办机构组织教授评定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停工留薪费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标准上不超出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可延长,但不超出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参考误工费要求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参考当地护工从事相同等级护理劳务酬劳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定残后护理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域上十二个月度职员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 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 注
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根据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64条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300%,根据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60%,根据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60%计算。
3、基础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员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
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伤残五级、六级:
名 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 注
残疾赔偿金(五级、六级)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措施第25条第1款。
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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