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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要求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建设项目标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和承包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老实信用标准。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该遵守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正常价格秩序,接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依据建设项目投资额不一样情况,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施市场调整价。
第六条 实施政府指导价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依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要求第七条另有要求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该依据建设项目标实际情况在要求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施市场调整价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该表现优质优价标准。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升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能够在上浮25%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该根据《相关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要求》,通知发包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金额和支付方法,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协议》或《工程设计协议》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设计人提供勘察文件或设计文件,应该符号国家要求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协议约定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发包人应该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对应工程勘察费或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要求第十条要求,勘察人或设计人应该返工。因为返工增加工作量,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工程设计费。因为勘察人或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该根据协议约定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和发包人相互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提升工程设计标准等方法,多收工程勘察费或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要求和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要求,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要求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要求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目 录
1.总则
2.工程测量
3.岩土工程勘察
4.岩土工程设计和检测监测
5.水文地质勘察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工程物探
8.室内试验
9.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1 总 则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依据发包人委托,搜集已经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和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费用。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和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收费。专业工程勘察中部分项目能够实施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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