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 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 预防犯罪, 保护人民, 保障人权, 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 特制定本意见。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 实行区别对待, 做到该宽则宽, 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 打击和孤立极少数, 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 、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 防止片面从严, 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3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4 、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 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 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 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 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 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 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 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 化解矛盾, 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 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 促进社会和谐, 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 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 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 注重教育群众, 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6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 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 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7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 要作为严惩的重点, 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 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 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8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 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 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 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 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 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9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 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 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 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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