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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令——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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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0〕 1 号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
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二GLG年一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 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 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 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 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 分,不予补偿。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 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 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 15亩)
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
以上
桃树
50-
80-
120-
:210- 1
300-
440-
570-
660-
r 750- 1
80
120
210
300
440
570
660
750
375
苹果树
70-
110-
190-
300-
440-
570-
660-
760-
870-
110
190
300
440
570
660
760
870
435 1
大樱桃树梨
70-
110-
200-
345-
510-
660-
765-
870-
975

110
200
345
510
660
765
870
975
杏树李子树 及其它鲜果
70-
110-
200-
300-
440-
570-
660-
765-
870

110
200
300
440
570
660
765
87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
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
移栽的50%卜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 15亩)
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 15亩)825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30
30
以上
板栗树
60-
135-
400-
650-
1000-
1250-
1500-
1800-
2100-
2400-
核桃树
135
400
650
1000
1250
1500
1800
2100
2400
2800
枣树、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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