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实施方案
为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民间融资秩序,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民间融资规范运行的组织、制度体系与监管体制,将民间融资从“地下”引到“地上”,从无序引向有序,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经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以服务地方实体经济为宗旨,充分发挥日照市民间资本活跃的优势,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风险可控。要把风险可控作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前提,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三)明确职责。各区县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规范运作。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规范运作。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的,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1、发展目标: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各区县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2013年11月底启动,先由各区县分别推荐1至2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较强的当地骨干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筹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试运行。2014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在摸取经验的基础上,面上全面推开。
2、设立形式及条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县域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发起人:主发起人原则上应为成立2年度以上的,
在本区县内登记注册的、有出资实力、资信优良的企业;上年度企业总资产2亿元(含)人民币(下同)以上,净资产1亿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净资产应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应为300万元以上。当地经济鼓励发展的新兴行业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后,可适当降低标准。
(2)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3、经营规范:
(1)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2)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3)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应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在本县(市、区)或者本设区市的特定区域(包括全市)内开展业务。
(4)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省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省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5)公司经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的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6)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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