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条 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 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 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 条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 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 条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条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 划的布点要求。
第 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 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
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
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
宣传设施。
第 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 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 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 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 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 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 规定。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 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 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 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 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 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 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 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 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 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 设置电梯。
第 条 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
窗地比
1/4
1/5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房间名称 展览、阅览用房 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 游艺、交谊用房 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 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 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 条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 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dB)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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