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理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施日常运作指标
(一)亮灯率达到97%以上。
(二)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三)装灯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 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
(一)单灯不亮,1天内修复。
(二)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封盖措施,2天内修复。
(三)路灯专用变压器、配电箱故障,2天内修复。
(四)大面积熄灯(或一条道路不亮灯)故障,2天内修复。
(五)电缆管线和设施被盗、被挖、被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六)被撞坏的设施(灯杆、箱复、基础等),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第十二条 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一)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并切实做好照明设施(设备)维修、抢修记录。
(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需保持良好整洁的灯容灯貌,对照明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及时进行清理,并定期对灯罩进行清扫(洗)。
(三)各类道路的照明设施达到规定的照度和亮度标准。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对遮挡照明设施的数枝及时进行修剪,以提高照明效果。
(五)各种维修材料储备充足,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运行。
(六)非规划、改造项目不得擅自拆迁照明设施,或改变照明功能,以保持照明的连续性。
(七)因改造、维修需整体关闭道路照明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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