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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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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条
来源: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2008-4-10 11:05:32 阅读: [157] 评论: 0 查看评 论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 技术部门审核鉴定, 提出 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的规定。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 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 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 使用年限、 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 见。
(三) 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 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 如购 货单(发票、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 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 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 根据上述情况, 进行 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 对资产的安全性、 可用性、 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 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 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 进行全面分析, 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一条
来源: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2008-4-10 11:06:01 阅读: [325] 评论: 0 查看评 论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由财政部 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
1995 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审批权限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 车辆及单位价值在 20 万元以
上(含 20 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 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二)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 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经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 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 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证(行政事业单位) 》。
(三)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 《批复书》 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 资金 账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 《批复书》 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 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此办法已经有部分内容需要调整, 我们拟根据有关法规制定 《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 批办法》。
二、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基本原则
考虑到中央行政单位部门多、级次多、范围广、资产量大、品种复杂,在制定中央行政单位 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时,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下原则:
(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时,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简化 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抓大放小、分级管理。适当放宽审批权限,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做到财政 部只负责应该管、管得了、管得好的事情。在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时,除房产、土地、车 辆和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项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时资产的处置, 及跨部门、 跨级次调 拨资产的,需报财政部审批以外,其余资产处置事项均不需报财政部审批。
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应当提交的资料
中央行政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时, 应按照有关规定, 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 证件和资 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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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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