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刑法适用何显兵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一、毒品犯罪的面临的形势及刑事政策?年度案件数犯罪嫌疑人数? 2010 万 万? 2011 万 112406 ? 2012 万 万? 2013 150943 168296 ? 2014 万 万?文献来源——年度《禁毒报告》?从上表可以看出:毒品犯罪的总数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也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与此同时, 毒品也不断蔓延, 2014 年,全吸毒人员 万名,全年共查处吸毒人员 万余人次,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 万余名。按照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黑数研究,整个毒品犯罪的泛滥是实际发现数的 3到5 倍以上。《 2015 禁毒报告》指出,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是我国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更为重要的是,毒品犯罪的高速增长,伴随的是对毒品犯罪的严打刑事政策。每年都开展严打毒品的专项治理斗争,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实际执行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是“原则上不取保,原则上不适用缓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政策。 2015 年版《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提出: “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 审判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以死刑来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根据笔者的了解, 只有毒品犯罪。?需要反思的是,伴随着毒品犯罪严打刑事政策, 毒品犯罪率却节节高涨,那么毒品犯罪的严打政策到底在其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这种严打有没有造成我国刑罚总体结构偏重? 二、关于毒品犯罪的重大学术分歧?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导致在理论和实践都将毒品犯罪作为我国最严重的罪名来看待,不仅司法实践中的“推定”大行其道、特情引诱层出不穷,理论界对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的解读往往也以“从严惩处”的思维来进行。具体说来,在如下重大问题上存在争议: ?(一)贩卖的内涵与外延?贩卖在贩卖毒品罪中,目前基本上已经穷尽了其所有的边缘含义。存在问题的是: ?(1 )以出卖为目的毒品收购行为,是否属于贩卖?司法实践将以出卖为目的的毒品收购行为认定为贩卖,并将收购的毒品也作为贩卖的数量,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予以支持。但存在疑问的是:当毒品尚未流入到消费市场,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远远低于流入到消费市场,一律将收购行为认定为贩卖行为,是否符合常识?是否符合贩卖的通常含义?是否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2 )当购买人不知道是毒品而将其作为药品购买时,出卖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也即,贩卖毒品是否需要双方都明知是毒品?这个问题看起来不言自明,但其实并非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出卖人的意图既可能是赚钱,也可能是欺骗购买人吸毒,如果其目的是欺骗购买人吸毒,是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还是欺骗他人吸毒行为? ?(3 )贩卖行为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这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说是通说。但如果贩卖行为不必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为何不定贩卖毒品而定其他性质?此外,理论与实践都认为认为,为他人代购毒品加价出售的,就认定为贩卖毒品,但如果代购人加的价仅仅是劳务费、路费,是否还认定为贩卖?以上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2、毒品的内涵与外延?毒品的内涵与外延,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我国刑法 357 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毒品, 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1 )毒品的外延。甚少有学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目录进行探讨,但这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从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角度来看,毒品似乎是一个记述构成要件要素;但实际上,在制定毒品目录的同时,这应该明显存在规范评价的问题。例如酒精依赖、烟草依赖,既可能产生生理依赖,也可能产生心理依赖,为何没有规定为毒品?毒品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物品,有其自身规范评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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