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含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亡对应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即使没有代理权,不过表面上、客观上含有使无过失相对人相信她为有权代理人正当理由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所以能够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力。表见代理是一个无权代理行为,是一个没有代理权代理,它含有代理行为表象却欠缺代理权行为。不过,因为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代理关系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负担对应责任。
【延伸阅读】怎样了解表见代理?
中国协议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
1、有授权表象表见代理;
2、有未越权表象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还未终止表象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关键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信用和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相对人正当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叙述表见代理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该符合代理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和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一个,它就应该符合代理表面要件。不然,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她人。
2、表见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行为,须含有成立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假如表见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行为欠缺成立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是,这里“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了解为法律上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依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实际上意思表示真实。不然,假如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有意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和善意无过失第三人签署有损被代理人权益协议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造成协议无效,使第三人权益无法得到充足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含有代理权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含有代理权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相对方,其目标应是追求经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取得该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而第三人之所以会和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肯定要求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个使其对该代理人代理权达成内心确信程度实际上或法律上联络。只有这么,法律才有必需设置表见代理制度来给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权利。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和之签署协议,也不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即使不含有代理权,但却给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利益,维护了第三人正当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中国民法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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