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 总则
1001、为了预防和降低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02、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适用于消防站车库防火设计。
1003、车库防火设计,必需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优异、经济合理。
1004、车库防火设计除应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
、汽车库,指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建筑物。
、修车库,指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建(构)筑物。
、停车场,指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地下汽车库,指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出该层车库净高二分之一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指建筑高度超出24米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指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采取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汽车库。
、复式汽车库,指室内有车道、有些人员停留,同时采取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汽车库。
、敞开式汽车库,指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出该层四面墙体总面积25%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极限
3001、车库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车 库 防 火 分 类
车库 防 火 分 类
名称 Ⅰ Ⅱ Ⅲ Ⅳ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
修车库 >15车位 6-15车位 3-5车位 ≤2车位
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 ≤100辆
注:汽车库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总车辆数内。
3002、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下列要求: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小时)
构件 耐 火 等 级
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防火墙
承重墙、楼梯间墙、防火隔墙
隔墙、框架填充墙
柱:支承多层柱
支承单层柱
梁
楼板
疏散楼梯、坡道
屋顶承重构件 燃烧体
吊顶(包含吊顶搁栅)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对应构件要求。
3003、地下汽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乙类物品运输车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实施。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
1)通常要求
4101、车库不应部署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02、汽车库不应和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托儿所、幼稚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和汽车库有完全防火分隔时,病房楼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0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出3辆时,可和一、二级耐火等级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取防火墙隔开。
410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首层或和其贴邻建造,但不得和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车间或托儿所、幼稚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05、为车库服务下列隶属建筑,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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