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市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伤残津贴(按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生活护理费(按月) 辅助器具 劳动能力鉴定费 伙食费交通食宿费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资 护理费
死亡 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0个月 6个月 30%-50%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为每天150元,交通费实报实销
一级伤残 基本医疗保险费 27个月 9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元/次
二级伤残 25个月 85%
三级伤残 23个月 80%
四级伤残 21个月 75%
五级伤残 70% 18个月 社会保险费 18个月 18个月
六级伤残 60% 15个月 16个月 15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13个月 12个月
八级伤残 9个月 11个月 9个月
九级伤残 6个月 9个月 6个月
十级伤残 3个月 7个月 3个月
无等级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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