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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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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围
〔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
  甲等 极度危害
  乙等 高度危害
  丙等 中度危害
  丁等 轻度危害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按月发放。
  、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补充:2000年以后的,实现工资协商制度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的部分,已经进入工资(有利于退休计算养老金)。
化学工业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化劳发[1992]第907号. 化学工业部. 部门规章. 1992-11-20. 工业-化学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及部直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为做好实施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贴”)制度是关系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职工队伍的大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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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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