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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促进企业上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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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促进企业上市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推动我市更多企业利用境内外 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 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1、 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 力度,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积极推进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我市发展优势和特色的行业企业加快境内外上市 步伐,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 现代化和规范化,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力争“十二五”末, 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二、 实施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计划
2、 确定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企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或有关境外上市规定;企业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具有较强的 竞争力和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信用情况良好;企业注册地和纳税 登记地在市,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3、 拟上市企业的遴选程序。镇(街道、园区)按照确定拟上市企 业基本条件进行遴选,定期将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市促进企 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拟上市企 业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 的良性发展格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经青岛市发改委审核并出具 书面确认意见后,确定为拟上市企业。
三、加大企业改制重组扶持力度
4、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且具 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 办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 费。涉及其它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 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 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5、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屋、车辆 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无偿 给予过户。
6、 拟上市企业白建白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白与合格的上市保荐 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之日), 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
7、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改制、重组、并购发生的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于 纳税的次月内予以支持。
8、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 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于纳税的次月内予以支持。
第7至8条政策落实前,企业须向市政府出具承诺书,承诺按计划成 功上市。否则,已享受的政策全部追回。
9、企业上市后,以纳税年度为计算单位,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政 收入的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 50%,由市财政于年度纳税结束的次月内予以支持。
四、 支持募投项目建设
10>建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对拟上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 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对拟上市企业申请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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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