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 大发展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贯 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杨凌示范 区作用”的部署,推进示范区、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 顺利实施,大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 理容错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 据《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
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 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 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 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 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 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 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四条 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 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 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
(一) 在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公司决策部署,特别是 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 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 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 在招商引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 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 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 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 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 的;
(五) 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 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 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 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
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七) 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 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 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
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九) 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 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 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
(一)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 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三) 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四) 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 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
第六条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
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 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 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 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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