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外广告管 理办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七次常务 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白 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 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 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 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白有或者其它人所 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 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
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 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 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 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白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 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 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 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 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 设置品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 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
审批:
(一)负责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 负责立柱广告和面积在 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
告的设置审批;
(三) 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
批。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
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
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
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户
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登记和监
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
各白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业务协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登记审批信息
互通机制,实现网上查询户外广告审批信息。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
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执法情况。
第九条 深圳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白律,规范行 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编
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总量控制、
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征求公
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 30日。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
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
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升户外广告品
质。
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30日。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 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白然保护区、文物保 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 制地带;
(二)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 道路、白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 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 其它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 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四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经过拍卖方式 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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