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2012-10-25 14:00 重庆搜房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武政〔 1999〕105号,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 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
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 贴对象:
(一)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 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 老职工”);
(二)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
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 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 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
第四条 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 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
(四) 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 造的住房;
(五) 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 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六) 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
(七) 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 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
(三)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四)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五) 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 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 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 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 (建)住房补助
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 (建)房补助相
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三) 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公房处理。
(四) 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级安排工作的,按原 部队职级所对应地方行政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 贴。
(五) 离异夫妇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
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未形成夫妻共同财
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的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
贴。
(六) 职工及其配偶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不
及于住房补贴(单位与职工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职工按高于 综合成本价全额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如有条件,可按职工住 房补贴标准
50%以内适当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综合成本价由 建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认定。综合成本价 92年(含)以前每平
方米不得低于320元;93年至95年每平方米不得低于 570元; 96年(含)以后每平方米不得低于 880元。
(七) 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市委、市政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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