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搞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养护单位不予接养。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验收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路总段(分局)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工作,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等项目验收执行《甘肃省省养公路危旧桥梁、隧道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七条 特大桥、大型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应申请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八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交工验收
第九条 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等各项事宜双方已达成一致或已处理完毕;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竣工文件已按附录A“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要求编制完成;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附录D“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格式”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受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参照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十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自检合格后,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同意后,及时向公路总段(分局)提交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公路总段(分局)对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审查意见进行核查,并结合现场查看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可进行检测),认为工程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是否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施工总结报告是否符合附录D的要求,施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三)检查监理单位质量评定资料是否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监理工作报告内容是否符合附录D的要求,独立抽检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四)检查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并对主要指标进行抽查,通过实体工程的抽查,核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工程计量支付资料是否完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附录B的格式签署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附录E的要求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二条 公路总段(分局)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养护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参加交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
公路总段(分局)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公路总段(分局)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总段(分局)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对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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