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修订稿
本标准适用于抗晨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所有房屋建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确定其抗震设防分类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
会影响的大小
、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
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以程度
,可按区段划分抗
震设防类别
,当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
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和热震后果的严重性分类
1,甲类—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以及使用上有特殊要
求的建筑。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
筑,以及人员密集且可能发生严重灾害后果的建筑。
—除甲、乙、丁类以外的建筑。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
:
抗震设防烈度6~8度时,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
当为9度时,按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回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
防类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
抗震烈度为6~8度时,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
当为9度时,按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丕低于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
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
」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使用功能属于乙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采
用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
允许按丙类设防。
、医技、住院
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
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
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
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
震设防类别。
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级及县级中抗震防
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
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
指挥系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修订说明
本条将8、9度的县级防灾指挥中心,扩大到6、7度,
即所有烈度。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修订说明
本条是新增的,按照200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相关规划标准
的要求,作为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
所,需要有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
,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
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
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
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B、9
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
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
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乙类。
515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
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
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
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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