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茶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推动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协会) ,是指在校学生在老师指导下自愿自主组成, 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 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提高能力,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 { 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条 惠安开成职校学生社团(协会)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成员应当是惠安开成职校在校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协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 5 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素质, 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七条 学生社团 (协会) 成立时, 按照理论学习、 专业技术、 文学艺术、 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实习实践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学生社团(协会)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校团委,团委在必要的情况下,委托学生会社团部办理社团(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 (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构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后进行审批, 一周内公布审核结果。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协会) ,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公布后一周内召开 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和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惠安开成职校学生社团(协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促进学生德、 智、体全面发展,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每学期制定活动计划, 开展健康有益、 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服务和凝聚学生。第十一条 惠安开成职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 出该社
团(协会)。社团(协会)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协会)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
的,社团(协会)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反映问题和情况。第十四条 社团(协会)成员应当定期注册。
第十五条 社团(协会)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社团(协会) 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的终止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主要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九条 社团(协会)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
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 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 (协会) 的指导教师。 社团(协会)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在协会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社团(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协会)负责人;
(二)审批社团(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协会)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协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社团(协会)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学校处分尚未及时撤消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协会)被宣布解散,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原社团(协会)负责人;
(三)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功课补考的;
(四)一学期内品行分低于 60 分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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