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物设计第一节室内净高第 条室内净高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第 条楼梯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 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 )m 的人流股数确定, 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注: 0~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范围内) 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 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m。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 的规定。第 条台阶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 踏步数不应少于 2 级。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 1m 时,宜有护栏设施。第 条坡道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 1∶8 ,室外坡道不宜大于 1∶ 10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 1∶ 12。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四、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 的扶手。第 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 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 但不宜超过 ;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第三节电梯、自动扶梯第 条电梯一、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设置电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二、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三、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 2 台。四、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 4 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 8 台。五、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 的规定。六、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七、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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