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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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 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 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 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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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以下材料均提供一份;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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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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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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