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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例反垄断案例样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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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2月18日早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Z信息服务(简称唐山Z企业)诉被告北京X网讯科技(简称X企业)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唐山市Z信息服务诉讼请求。本案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北京法院作出判决第一起案件。本案裁判不仅给出了“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方法,而且对怎样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所以有着深远意义。
  原告唐山Z企业诉称,因为其降低了对X搜索竞价排名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方面屏蔽,从而造成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对原告网站进行屏蔽行为,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要求,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屏蔽并恢复全方面收录。
  被告X企业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全民医药网采取了降低收录方法,实施该方法原因是原告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不过,该项处罚方法针正确仅仅是X搜索中自然排名结果,和原告所称竞价排名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含有《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无偿,故和搜索引擎相关服务不能组成《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含有市场支配地位,标准上应该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要求市场份额、竞争情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能力等原因进行判定。当然,在经营者市场份额能够给予正确确定情况下,也能够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要求进行市场支配地位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实被告含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该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计算或证实方法提供充足证据给予支持。本案中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相关被告市场地位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计算方法、方法及相关基础性数据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确实定源于科学、客观分析,所以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严禁企业经过本身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严禁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所实施,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和方法。假如经营者所实施行为含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后果,即不组成《反垄断法》所严禁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即使对全民医药网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降低收录数量技术方法,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X搜索引擎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处罚方法,原告完全有路径了解X搜索反对网站设置
“垃圾外链”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方法针正确是全部设置了“垃圾外链”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认可其经营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确保广大搜索引擎用户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被告采取上述方法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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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