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 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 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 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 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
《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 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 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 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
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 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 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
长期办法。
第七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 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 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
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期满前 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 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
知各方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 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
第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
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 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权利。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 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 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 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 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 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 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 《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 于印发 <福建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闽人社 文〔2010〕265号)同日废止。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 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一)夕卜伤
骨科、普外、神经外科
外伤疾病名称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注
骨盆骨折
不影响骨盆环的稳
3个月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
定性骨折
骨盆前半环骨折
骨盆后半环骨折或
一 5个月
一 6个月
合。
同上。
瓠骼关节半脱位
瓠骨骨折、伴瓠神经
4--6个月
同上。
神经损伤参照神经
损伤
骨折临床愈合。
外科处理。
骨盆前后半环同时
骨折
合并尿道或膀胱或
4 一 6个月
4 一 6个月
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 本复位,骨折愈合。
尿道狭窄,尿痿需二
直肠损伤
大小便顺畅。
期手术或结肠造痿手
腰背软组织损伤 腰背挫、扭伤
1 一 2个月
局部肿胀消退、脊柱活 动功能良好。
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 长停工留薪期。
腰椎间盘突出症或
3 一 5个月
无明显神经根激惹或 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
梨状肌综合症
四肢损伤
软组织损伤
1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