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旅游局干部
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根据沈阳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处级干部;证照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局所有局管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私出国(境)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
第四条 从严审批我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无特殊理由,一律不予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视为特殊情况:
(一)干部本人患重病,在国内无法医治,确需出国(境)治疗的;
(二)干部配偶、子女、父母在国(境)外病危或遇意外伤害入院抢救,必须由干部本人前往配合医院救治的;
(三)干部配偶、子女、父母在国(境)外逝世,需前往处理善后事宜的;
(四)其他临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五条 对因特殊理由确需因私出国(境)的处级干部,由本人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由局人事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因私出国(境)的处级干部需提供:
(一)个人申请报告。写明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出行国家(地区)、当年出国(境)次数、往返时间、费用自理以及直系亲属在国外等情况。
(二)填写《沈阳市旅游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按规定办理审批用印及借用证照手续。
(三)国(境)外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有效的国(境)外发出信函的原件和发信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等。
(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科级干部,由本人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局长审批后,到局人事处办理借用证照手续。
因私出国(境)的科级干部需提供:
(一)个人申请报告。写明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出行国家(地区)、往返时间。
(二)填写《沈阳市旅游局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按规定办理借用证照手续。
(三)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各一份。
第七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安全保密等重要岗位的干部因私出国(境),要从严审查。
第八条 局人事处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出国(境)前的教育工作。
第九条 组织好本部门干部因私出工作,填报《沈阳市旅游局干部因私出表》(附件3)。局人事处负责局管干部的因私出和统一保管,并将局管干部的证照信息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将不定期对比我局所报干部的证照信息,对我局未列入局统一保管的证照予以注销。
第十条 借用证照需填写《沈阳市旅游局干部借用因私出表》(附件4),人事处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 对因私出国(境)的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 证照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对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的干部,超过预订出国(境)日期15天的,其因私出国(境) 证照也应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沈阳市旅游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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