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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给付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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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期间,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出险时的原因、年龄、身份(职业)对应下列五项意外险中的相应情形承担比例或全额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五项意外险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 (简称 人意险)
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 学生险)
3、《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6版)》 (简称 境外险)
4、《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 乘意险)
5、《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 航意险)
(二)五项意外险中的比例与全额给付保险金责任划分
人意险——16周岁至65周岁的自然人,除从事“四类”(含四类)以上职业,或从事属于本合同扩展保险责任的高风险活动及工作的为比例给付责任范围外,其余为可全额给付责任范围。
学生险——在依法成立的学校、幼儿园注册的全日制学生或幼儿,除从事属于本合同扩展保险责任的高风险活动及工作的为比例给付责任范围外,其余为可全额给付责任范围。
境外险——1周岁至65周岁持有效出境证件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人员,除从事
“四类”(含四类)以上职业,或从事属于本合同扩展保险责任的高风险活动及工作的为比例给付责任范围外,其余为可全额给付责任范围。
乘意险——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或轮船,为可全额给付责任范围。
航意险——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为可全额给付责任 范围。
(三)身故、残疾、烧烫伤的保险金给付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依据其出险时的情形按照保单载明的比例或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程度评定等级与给付比例表
残疾程度
一
级
二级
三
级
四
级
五级
六级
七
级
八级
九级
十
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45
30
15
8
3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的(此项与意外残疾的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保险人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三度烧烫伤面积与给付比例表
烧烫伤部位
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给付比例
头颈、手部
不少于8%
100%
不少于5% 但少于8%
75%
不少于2% 但少于5%
50%
躯干(不含头颈、手部)
不少于20%
100%
不少于15% 但少于20%
75%
不少于10% 但少于15%
50%
“三度烧烫伤”是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上述意外伤害事故中因私致残或三度烧烫伤的评定等级标准按照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保险行业实行的标准确定;因公致残或三度烧烫伤的评定等级标准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的标准确定;对被保险人无论因公或因私所遇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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