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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行为撤销与补偿赔偿责任样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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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不能仅以原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或违法来划分赔偿责任或赔偿责任。
违法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决定是正当行政行为,受益人因原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赢利,不能因原违法行政行为取得国家赔偿,不过,在符合信赖保护条件之下,能够申请信赖赔偿。
台湾地域《行政程序法》第120条第一项要求:“授予利益之违法行政处分经撤销后,如受益人无前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其因信赖该处分致遭受财产上之损失者,为撤销之机关应给合理之赔偿。”是否仅以撤销处分为限,值得研究。比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16条所为之违法行政处分之转换,或依同法第128条所为之违法行政处分变更,若该处分属授益处分,并非即无信赖利益保护之问题。若有此情形,应类推适用同法第120条第一项之要求,给予合理之赔偿。
因违法之侵益处分,遭受财产上损失者,本应依“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但依《行政程序法》之要求,违法授益处分之撤销,得因信赖保护之理由,取得“赔偿”。关键系将“违法授益处分撤销”之决定,评价为正当行为,尚难请求“国家”赔偿,而对该违法处分,若未撤销,人民因受有利益,既不会请求赔偿,亦不组成赔偿之要件。由此可知,不得以原始处分之正当或非法作为赔偿和赔偿之划分依据。 李震山:《论行政损失赔偿责任——以台湾地域“行政程序法”之赔偿要求为例》,在宪政行政法律网上。
二、含有第三人不利效果授益行政行为废除
经典例子是对建设人有利、侵害相邻人权利建设许可。以德国建设许可为例:
建设许可机关违法发放建筑许可侵犯了相邻人权利,但建设人无过失,并已开始建设。相邻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违法建设许可,当复议机关开始审理或法院开始审理、还未作出审理决定时,许可机关能够自己撤销该违法许可,建设人不能主张信赖保护(主张不撤销该违法许可),也不能取得信赖赔偿。不过,假如是建设许可机关自己主动、以违法为由(如违反公害防治)撤销该许可行为,建设人能够取得信赖赔偿。
毛雷尔P287—288。
即假如第三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诉讼请求撤销该违法授益行政行为,则信赖保护标准应适用。可能情形包含:
第一:第三人复议和诉讼时限已经过。这意味着第三人放弃了提起争议,但可能存在问题是第三人不知情,造成时限计算起点延后、时限拖后了。但中国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通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知道或应该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出2年。”第42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包含不动产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出20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出5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德国〈行政法院法〉第58条要求是1年。行政机关撤销权又是有除斥期间,德国要求是行政机关知道违法事实其十二个月,但不适适用于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定行政行为。台湾要求更完备:一是原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知道撤销事由起2年内行使,二是从违法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
第二:在第三人复议和诉讼时限还未届满前,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这意味着对第三人不利已消除,其利益没有损失)。
以上归纳来自于毛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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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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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