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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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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其宗旨是保护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当事人的利益,是合同理论中的重要部分,二者既有其共同点,又各有特色。将二者比较加以研究,有助于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立法。我国《合同法》将这两个理论进行融合,形成了独特的体系。但是,在融合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比较为基础,来揭示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不安抗辩;预期违约;适用分析,
一、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
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二)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如下条件:
  。如果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不具备这一要件,就不能产生当事人双方所期望的后果,也无所谓“违约”问题。
  ,到合同履行期届至前这段时间内。
  。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意图是明确的,而不是含糊不清的。如果他仅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肯定的意思表示表明这种表示是最终的表示。
  。预期违约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既可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这里所指的无正当理由指的是预期违约方没有免责事由,而不是指预期违约方有过错。
 (二)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是起源于大陆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于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可能时,在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也有的学者称之为保证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属抗辩权的一种,具有从属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的性质。由于不安抗辩权可使先履行方中止履行,一旦对方提出担保,则应继续依约履行,不安抗辩权随之消灭,故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须因双务合同共负债务。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的权利也是一方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双务合同中发生,在单务合同中不能适用,这一点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是一致的。
  (2)须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
  双务合同在履行上有两种义务:一是同时履行主义,一是异时给付主义。同时履行主义为原则,异时给付主义为例外。同时履行主义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异时给付主义适用不安抗辩权。
  (3)须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时,不安抗辩权才能适用
  (4)须因财产的减少而难为对待给付。
 (三)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善意签约人提供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措施,二者从宏观意义上看都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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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