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说明
1填写基本要求
(1)检验批施工完成并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13规定,检验批质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必须依据“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填写。
(4)检验批里非现场验收内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应填写依据的额资料名称及编号,并给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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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批编号
(1)检验批表的编号由GB50300-2013的附录B规定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代码、检验批代码(依据专业验收规范)和资料顺序共11位数的数码编号组成,写在表的右上角。其编号规则具体说明如下:
1) 第1、2位数字是分部工程代码;
2) 第3、4位数字是子分部工程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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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5、6位数字是分项工程的代码;
4) 第7、8位数字是检验批的代码;
5) 第9、10、11位数字是各检验批验收的自然顺序
号。
)同一检验批表格适用于不同分部、子分部、分项2(工程时,表格分别编号,填表时按实际类别填写顺序号加以区别:编号按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序号的顺序
排列。
表头填写说明3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栏:填写全称,如为群体单位工程名称形式填写,子单位+工程,则按群体工程名称工程标出该部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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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 (子分部) 工程名称”栏:GB50300-2013划定的分部(子分部)名称填写。
“分项工程名称”栏“按检验批所属分项工程名称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按GB50300-2013 附录B规定。
“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栏:
“施工单位”栏应填写总包单位名称,或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专业承包单位名称,并与合同上公章名称一致,并应注意各表格填写的名称应相互一致;“项目负责人”栏填写合同中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名称,表头中人名由填表人填写即可。
“分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栏;
当不涉及到分包时,此栏不需要填写,划“/”。
当有分包项目是,“分包单位”栏应填写分包单位全称,应与合同上公章名称一致,并应注意各表格填写的名称应相互一致;“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栏填写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名称,表头中人名由填表人填写即可。
“检验批容量”栏:指本检验批的工程量,按工程实际填写,计量项目和单位按专业验收规范中对检验批容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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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部位”栏:是指一个分项工程中验收的那个检验批的抽样范围,要按实际情况填写清楚。
“施工依据”栏:可以填写所采用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要将标准名称及编号填写齐全。
“验收依据”栏:填写验收依据的标准名称及编号。
4验收项目填写说明
“验收项目”栏制表时按4中情况印制:
(1)直接写入:当规范条文文字较少,或条文本身就是表格时,按规范条文写入;
(2)简化描述:将质量要求作简化描述主题词,作为检查提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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