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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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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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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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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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剂科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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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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