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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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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网上抄报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网上抄报税, 是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自行完成抄税操作后, 运用网上抄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 由税务端网上报税系统自动完成报税数据解密、 报税业务处理、发票比对等处理工作, 企业再通过网络查询报税结果信息,并在报税成功、增值税“一窗式”比对通过且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进行清卡操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采用网上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
第四条 网上抄报税系统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开发, 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1
第五条 市局流转税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网上抄报税方式的推广
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上报税软件税务端技术支
持和维护管理工作; 市局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汇总申请网上报税的纳税
人名单统一申请注册码,获取软件注册码导入网上抄报税管理子系
统。
第六条 各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应设立税务登记岗、网上报税受理岗、 异常情况处理岗, 其主要工作职责分别如下:
(一) 税务登记岗负责受理纳税人网上报税资格的开户、暂停申
请;办理注销纳税人网上报税资格;发放注册码。
(二)网上报税受理岗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异常情况处理岗负责网上报税异常情况的核实及处理。
第三章 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采用网上报税方式的纳税人, 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报税方式备案表》 (见附件 2 )。
备案手续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纳税人办理完网上报税备案手续后,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注册码, 于次月的申报期开始采用网上报税方式进行网上抄报税。
2
第八条 纳税人如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或要求终止采用网上报
税方式的,填写《申请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报税方式登记表》
(见附件 3),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网上报税方式的使用权。办理注
册地跨区变更的纳税人应到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
续。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报税方式登记表》,强行注销其网上报税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网上报税
第九条 纳税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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