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潘伟,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路199号万国城一期6栋。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C座12层。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2000元(月工资27000元*8个月*2倍赔偿);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96827元((27000月工资÷)×(208÷8)×300%);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度绩效工资共计138857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未报销差旅费5036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按法律规定据实补缴从2011年12月至2019年9月社保及公积金,具体金额以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核算为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2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 2017年6月2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初级设计师一职;
2018年10月我发现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登记我为监事,我马上联系该公司要求予以更正,该公司于2018年12月进行了工商信息变更;
2019年1月31日北京中国际员工举报我在北京远舢我在北京远舢担任监事;
2019年2月12日公司人事部高管刘刚就此事与我进行了沟通,我将事情过程与他进行
了详细说明且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相关领导;
2019年9月6日,公司在无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为未告知公司且未经公司同意,在职期间擅自对外投资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严重违反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约定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对我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的决定;
收到通知后,我于2019年9月9日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并复函,对于被登记为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一事,虽然客观事实成立,但非我主观意愿,是由我个人信息被盗用所至,首先我并没有实际出资,也未有认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再次,我并未对该公司实施管理行为;第四,我也未向为该公司工作或提供服务,最后,我也未从该公司获取利益;根据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员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第三方担任合伙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若有违反视为严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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