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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规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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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WTO 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规则浅论 WTO 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规则摘要法律规则在适用的过程中,总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解释, 其中在 WTO 争端解决机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的过程中, 我们总结出了一些法律规则的解释规则。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条约解释规则一、通常含义之解释规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要按照条约词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这是条约解释的出发点和基本点。大多数情况下对条约约文的解释都用这个规则。它的法律渊源是《维也纳公约》第 31条“解释的通则”第1 款和第 2 款条文。二、目的宗旨性解释规则 GATT 发展到了八、九十年代时,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解释逐渐体现出一种更多参考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趋势, 称为“目的宗旨性解释”。目的性解释在 1987 年墨西哥、加拿大和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石油及其他产品收费案等中崭露头角, 在这些案件中, 专家组不仅仅根据文本字面的意思来解释, 还要根据有关条文的目的如产品平等待遇, 有效保护机会均等进行解释。其法律渊源也是《维也纳公约》第 31 条。目的性解释方法在“加拿大诉美国关于酒类销售限制案”中得到充分展示, 加拿大认为美国的许多规定对进口啤酒及麦芽类饮料有歧视,实际上是进口限制,加拿大认为美国的国内规定违反 GAT T 第3 条第 2 款、第 4 款和第 11 条的规定,而美国则辩称,低税率只适用与占美国啤酒产量 10% 的生产商, 绝大部分的生产商适用的是与进口啤酒同样的税率。各州的规定虽然存在, 但大多数未实施, 所谓违反第 3 条第 2 款的低税率符合第 3 条第 8款(b)。本条规定不妨碍专为国内各生产人支付的补贴, 包括从符合本案规定的国内税费收益中给国内各生产人的和通过政府采购国内产品给予的补贴”的规定。? 专家组审查了美国的意见后认为,该款仅指实际支付的直接补贴, 而不是指其他形式如税收抵免或税收减免的补贴, 驳回了美国的意见。专家组在其报告中说: “这种解释(指上文专家组对 GATT 第3 条第 2 款的解释) ,为第 3 条的上下文明示的目的和起草的历史所肯定。第 3 条的上下文表明其与 GATT 的基本条款第 1 条、第 2 条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第 3 条复杂的国民待遇要求与第 16 条补贴规则的细微区别。第1 条的最惠国待遇要求和第 2 条的关税约束, 如果没有第3 条强制禁止使用国内税收的规章作为歧视性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规范, 就会毫无效果;第3 条国民待遇要求的加强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之间的无歧视竞争条件的额外功能同样也就无从实现, 因为由歧视性国内税施加于进口货物之上的任何财政负担, 很可能给与进口产品相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带来扭曲贸易的好处, 所以, 如果施加于进口产品之上的歧视性国内税能够视为是为第3条第8款b 项的相竞争的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而得到一般的认可, 则第 3 条第 2 款规定的禁止歧视性国内税的规定就会毫无效力。 GATT 第3 条第 8款b 项仅限于允许的税后“支付”的生产者的补贴或与第 3 条相一致的支付的补贴,这一关于税收规则的分离即税收豁免或减免与补贴规则的分离在经济上和政策上具有意义, 即使不歧视的产品税所得款项可能用语以后的补贴, 但国内生产者应该同样应该同国外的竞争者一样先付应付的产品税, 税收与补贴规则的分离有利于更强的透明度, 尤应注意的是为保护注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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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