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11]3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如无其他新规定,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09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表:
广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数值(元)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五
城镇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序号
项 目
标准
行 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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