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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下水道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2-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下水道法
第 1 条
为促进都市计划地区及指定地区下水道之建设与管理,以保护水域水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第 2 条
本法用辞定义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区域内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业废水。
二下水道:指为处理下水而设之公共及专用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
四专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区或场所使用而设置尚未纳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
五下水道用户:指依本法及下水道管理规章接用下水道者。
六用户排水设备:指下水道用户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泄下水所设之管渠及有关设备。
七排水区域:指下水道依其计划排除下水之地区。
第 3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办理左列事项∶
一下水道发展政策、方案之订定。
二下水道法规之订定及审核。
三直辖市、县 (市) 下水道系统发展计划之核定。
四直辖市、县 (市) 下水道建设、管理与研究发展之监督及辅导。
五下水道操作、维护人员之技能检定及训练。
六下水道技术之研究发展。
七跨越直辖市与县 (市) 或二县 (市) 以上下水道规划、建设及管理之协调。
八其他有关全国性下水道事宜。
前项各款事项涉及环保及水利者,应会同中央环保及水利主管机关办理之。
第 5 条
直辖市主管机关办理左列事项∶
一直辖市下水道建设之规划及实施。
二直辖市下水道法规之订定。
三直辖市下水道技术之研究发展。
四直辖市属下水道之管理。
五直辖市下水道操作、维护人员之训练。
六其他有关直辖市下水道事宜。
第 6 条
县主管机关办理左列事项:
一县下水道建设之规划及实施。
二县下水道单行规章之订定。
三县属下水道之管理。
四乡 (镇、市) 下水道建设与管理之监督及辅导。
五其他有关县下水道事宜。
省辖市下水道,由省辖市主管机关准用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
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乡 (镇、市) 公所建设及管理。但必要时,主管机关得指定有关之公营事业机构建设、管理之。
第 8 条
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新开发社区、工业区之专用下水道,由各该机关或机构建设、管理之。
私人新开发社区、工业区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地区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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