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2006 年 11 月 10 日天津市供热办公室颁布并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计量价格与收费管理 , 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 , 推动供热节能 , 根据国家与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均有节能的义务。实施住宅采暖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与居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天津地区二步节能标准 ;
( 二) 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
计规程》的要求 ;
( 三) 供热系统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 ;
( 四) 供热系统设施完善良好 , 系统具备计量供热功能 ;
( 五) 热量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
( 六) 经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 。
第五条 供热计量计费办法
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 , 即容量热费与计量热费。
用户热费 =容量热费 ( 固定热费 )+ 计量热费 ( 可变热费 )
( 一) 容量热费 :
容量热价 =现行面积热价× 50%=20 元 / ㎡× 50%=10元/ ㎡。
容量热费 =10 元 / ㎡×计费面积。
( 二) 计量热费 :
计量热价 :0 、102 元/kwh(1GJ=277、78kwh)。计量热费 =0、102 元/kwh×当年度采暖期消耗热量。第六条 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 一)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 12 月 31 日前 , 按现行面积采暖费价格标准向供热单
位一次性预交热费。供热单位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普通收据。
( 二) 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 4 月 30 日前将用户该采暖期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 , 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 , 热用户如有异议 , 双方可于 10 日内对该用户热
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进行复核。
( 三) 供热单位应于 5 月 31日前 , 依据每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 , 实行多退少补 ,
并开具市财政局印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 , 整栋、整门未售出的新建房屋 , 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 , 可以停热 , 但应按照现行面积热价的 30%标准收取停热基本费。 对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的楼门中尚未售出的房屋 , 第一个采暖期不能停热 , 房屋建设单
位按供热计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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