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40716( 颁布时间) 20040901( 实施时间) 市政府令第 55号( 文号) 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变更和注销第三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四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五章活动管理第六章附则 2004 年6月 21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9月1 日起施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管理, 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 是指由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行业协会(含商会、同业公会)管理。第四条市及县(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是本级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 区民政部门, 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 应扶持行业协会发展, 将应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 并保证其独立开展工作。第二章登记、变更和注销第六条行业协会可以按行业或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功能五种方式设立, 但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同业或同一个领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第七条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 30 个以上企业及其他同类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 会员; 企业不足 30 个的,需有 80% 以上的企业参加;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 3 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行业协会的名称应表明其属性,可以使用“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名称,并冠以行政区的名称。第八条被依法撤销的行业协会, 从被撤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成立相同的行业协会。第九条成立行业协会, 应由登记管理机关召开由相关部门、拟加入协会的企业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听证会,对其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经听证认为可以成立的,按手续。第十条行业协会变更登记事项或修改章程, 应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核准手续。第十一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第十二条行业协会注销或解散, 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确定。理事会不能确定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清算组应制订清算方案, 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行业协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行业协会未了结的业务; (三)清理债权、债务; (四)处理行业协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代表行业协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十四条行业协会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债务。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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