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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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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记: 发现人总是懒的, 只有任务的时候才会硬着头皮去完成本该完成的工作。这也使我想起了一个小道理: 革命总是困难的, 特别是在中国, 不到非不得已, 国人是不会去革命的,改革也是困难的,不到非不得已,领导者也是不会去改的。唯有那些因此而命悬的人才会去努力改造自己的人生。除非, 他心中向善。这篇小文章是成案研究要交的作业, 本来想找个案例好好写写的,借了本最高院的要案精析却发现案例都是九 0 年代早期的,人就是懒啊, 过了期老得瘪脚的案例还要案,无语中写了这篇小文章。虽然肤浅却是自己我手写我心。法律解释的必要与方法——对传统法律解释方法之反思韩非有言曰“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充分发挥法律社会调节器的作用, 还必须按照法律运行的规律来办。通说认为法律运行至少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 执法既包括行政执法, 也包括司法。而在运行过程中每个阶段的主体是不同的, 势必会存在着对法律理解的不同, 故而理解法是应用法的前提。法律解释在法律运行的各个阶段都是必须的。法是与其社会生产生活相适应的一种意志, 其本质是客观的, 但形式却是主观的。本质的东西总要透过形式才能认识到,理性的知识总要通过感性的材料才能获取。而对主观形式的理解是因人而已的, 每个人所受教育不同, 所处社会地位不同, 利益取向各异, 对法律的理解自然存在着符合自身利益的思考。虽然法律是一种由立法者通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集体意志, 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 法学的发展, 法的基本概念可以确定。但法律一经形成, 实质已经脱离了立法者单个的意志, 处在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主体对法律有不同的认识: 在立法中, 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的立法者会对法律作自认为正确的解释, 此时, 立法机关有必要对法律作出解释; 在行政执法中, 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当法律在分配权力的时候就有可能存在真空地带或重叠部分, 行政机关抢权或推诿在所难免, 故而有必要对法律作出解释; 在司法中, 抽象的法可以很好的在理论上得到解释,但应用于现实就难免会遇到“未曾想到过的情况”,当一个案件交于法院的时候, 可能法律本身也没用规定, 但法院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 裁判必须是依法, 所以, 无论法律是否有规定, 在裁判的时候都要对法律作出令当事人可以信服的解释;在守法的过程中, 公民对法的认识本身就是一种解释, 他做何种认识, 以后就可能按此认识行事,这就是一种解释。既然解释是必须的,那又怎么解释呢?要取得法律确定的意思,不同方法得到的意思是不同的。因此, 法律解释的方法构成法律解释的核心。根据解释的主体来分,通说认为法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对法的解释, 无权解释主要指学理解释。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任何主体都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 没有权利有无之分, 只是该主体对法律的解释是否发生效力。倒不如说生效力的法律解释和不生效力的法律解释来得好。按照解释的方法来分, 一般认为, 存在着如下的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价值衡量。 1 [1] 以上是基本的分类, 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会得出不同的划分。笔者以为,上述解释方法虽然有一定可取之处,为法律的正确认识与适用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方法,却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解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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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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