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
作,保障母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
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规范。
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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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
分 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
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
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 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 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 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 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 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 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 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 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 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 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
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 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 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 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 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 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 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 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 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
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
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
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
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
提供孕前保健、产前
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
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
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
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
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 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
理、
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
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
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 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 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
技术指导。(七)村卫生室(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
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
12 周前
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 、定期接受产前检 查、住院分娩及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 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 负责收集辖区内 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 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 (镇 )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报告。 ,
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 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 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 健服务。二、孕期保健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 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当作 到早诊断、 早检查、 早保健。 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
平。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
及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一)孕期
保健内容。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 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 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 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 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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