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卫昆,男,39岁,汉族,广东韶关人,广州市××公司职员,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东风东路158号503。
被告李明森,男,43岁,汉族,广东从化人,农民,文化程度高中,住从化市街口镇市场西路5号。
诉讼请求
确认终止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协议书》,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的投资款414972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李明森在从化市街口镇中山北路50号有房屋一幢(三层共600平方米),欲开酒店,但缺乏资金。通过另人介绍,认识了原告赵卫昆。两人商议由被告李明森(甲方)提供上述楼房,原告赵卫昆(乙方)负责出资装修及餐饮设备,预计需投资80万元,共同合作经营在上址开设的“新都酒店”,利润分成各占50%。双方于1998年6月9日签订了《合作经营意向书》。意向书签订后,(所有费用)。在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先后收到共计17万的利润。2000年2月28日,双方再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终止原《合作经营意向书》;新都酒店转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独自经营;乙方未收回的投资款尚有714972元则由甲方分四年归还,平均每年归还178743元,每年归还的日期分别为2001年至2004年每年的2月10日。协议签订后,在乙方的多次追讨下,甲方每次偿还1-5万元,计2001年偿还15万,02年偿还12万,03年偿还13万,共计偿还了30万元,其余欠款一直未还。乙方多次追讨,甲方认为双方合作经营酒店,应共负盈亏,而酒店一直在亏本,这些投资已在经营中亏去,乙方无权再追,或干脆避而不见。根据《协议书》约定,“新都酒店”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独自经营并已经终止原《合作经营意向书》,甲乙双方不存在着合作经营酒店关系。甲乙双方只存在着债务关系。
由于被告违反了《协议书》中约定在2001年至2004年2月10日前归还原告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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