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训练 和师生员工健身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大学校内的体育场馆及其附属的设施、房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场馆是学校的财产,主要职能是为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和其它集体活 动服务,同时为全校师生员工体育锻炼提供服务。
第四条 体育部是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运行管理。物业管理 公司负责场馆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 体育器材的维修、维护由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各场所的日常维修、维护 由物业公司负责。
非教学、训练场馆的零星维修,由体育部负责,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场馆收入 中列支。单项经费5000元以上的维修、设备购置及改造项目,由体育部提出专项 报告,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体育场馆临时用工的聘用,由体育部提出岗位用人要求,学校人事处统一聘 用。体育部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教学、训练和课外活动外,课外时间面向师生员工和 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工作由体育部具体负责。
第八条体育场馆有偿服务的收费管理,执行《江苏大学关于规范服务及管理性收 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 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管理细则。
第十条 加强体育场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认真落实体育场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 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行和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在体育场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对外开放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团体使用体育场馆需提前一周向体育部提交使用通知或申 请。社会团体租用体育场馆组织大型活动,须经学校批准,主办单位应该办理公安、 消防、文化、卫生等活动许可批文,按照《江苏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管理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形式的培 训班,不得私自带人带团到体育场馆进行各项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 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四条体育场馆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师生员工。
第四章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部应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安全、消防及卫生等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管理,按照《江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江苏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学校卫 生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要经过相应安全、消防和卫生知识的培 训,取得上岗资格。
2009年8月
丽江师专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日常维护和有效利用,保证体育教学、科研、竞赛、 集训及其它大型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育场馆的管理
(一) 本办法所指体育场馆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体操房等体育设施。
(二) 体育场馆属于学校教学设施,由教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教学服务中心安 排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三) 进入场地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尊重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持体 育场地整洁。
、体育场馆的使用
(一) 体育场馆主要用于体育教学、科研、集训以及其它大型体育活动。
(二) 教学服务中心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对体育场馆的使用进行综合安排和调 度,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体育教学使用场地,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统一安排; 其它一切体育活动,由教学服务中心按相关计划统筹安排。
(三) 为减少足球场地损坏、维护草坪正常生长,对场地的使用如下规定:
1在足球场进行足球课教学,每场地一周最多安排五天。
2、 在足球场进行有组织的足球训练或足球竞赛,一周不得超过三次,且不能 连续进行。
3、 草坪休眠期、雨雪天气暂停使用足球场。
4、 足球场内严禁私自集会及自由踢球。
5、 场地实行定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 体育场馆的养护
1、 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对体育场馆进行养护和管理。
2、 养护工作不影响学校安排的教学和文体活动。
四、 体育场馆的出租
(一) 在不影响正常体育教学、科研、集训以及学校安排的其它大型文体活动的 前提下适当对外出租场地。
(二) 校内师生额外使用足球场,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教职工每场次100 元,学生每场次80元。
(三)对外出租足球场,收费标准为:200…250元
(四)出租场地收入主要用于场地维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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