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X页共X页-------------------------------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 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 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 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条谈话范围: 1 、在审判作风方面; 2 、在工作责任性方面;3、在廉洁自律方面;4、在思想品德方面;5、在文明办案方面;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 、工作一般, 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 、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第三条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 属于一般性问题, 但不能查实认定的, 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 使其引以为戒, 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2、有多次举报反映, 所涉问题较严重, 但不能查证属实的, 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 、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 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 是中层干部的, 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4、对于举报反映, 确有问题, 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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