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可编辑版】.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 第X页共X页-------------------------------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 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 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 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条谈话范围: 1 、在审判作风方面; 2 、在工作责任性方面;3、在廉洁自律方面;4、在思想品德方面;5、在文明办案方面;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 、工作一般, 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 、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第三条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 属于一般性问题, 但不能查实认定的, 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 使其引以为戒, 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2、有多次举报反映, 所涉问题较严重, 但不能查证属实的, 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 、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 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 是中层干部的, 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4、对于举报反映, 确有问题, 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可编辑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yj199215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4-27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