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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市部分)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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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市部分)技术管理规定.doc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市部分)
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5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的规划审批落实与监督管 理,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 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域范围内一般建设工程、城市道路及排水走廊 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其它建设工程(海绵 城市部分)暂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武汉市有关管理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开展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构)筑物屋面绿化施工完毕;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成,硬化路面施工完毕,透水铺装已完成;
园林绿化、水系设施施工完毕;
蓄水设施施工完毕;
排水管网施工完毕;
其它海绵设施均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完成;
规划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建筑外部施工
设备等均按要求拆除完毕。
第五条测绘单位在接受工程委托时,应告知委托方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 及电子版)作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主要 参考图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技术文件(三图两表);
路面铺装设计图,建设单位出具的覆土厚度、透水层厚度图表;
其他规划条件核实资料。
第二章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要素核实测量技术规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范围应包含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核定的用地范围。实际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构)筑 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 m的范围。
第七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要素测量内容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测量和海 绵城市要素测量。
第八条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测量包括非海绵城市要素的平面位置、形状、 大小、属性等基础地理信息,测量要求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 8-2011 要求。
第九条 海绵城市要素测量应包括下垫面的面积测量、海绵设施容积测量、 场地竖向高程测量等。
第十条下垫面面积测量主要按照以下分类分别进行
(一) 屋面分类主要包括:
软化屋面,包括绿化屋面和铺石子的平屋面
非软化屋面,包括硬屋顶、未铺石子的平屋面
(二) 硬化地面分类主要包括:
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
大块石等铺砌路面及广场
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
级配碎石路面及广场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
非铺砌的土路面
非植草类透水铺装
植草类透水铺装
(三)绿化地面及水面分类主要包括:
无地下建筑绿地
有地下建筑绿地
水体
第十一条海绵设施测量主要包括下沉绿地、蓄水池、蓄水模块、雨水罐 等蓄水设施的测量。
下沉绿地的测量应包含有效下沉深度和下沉绿地面积测量。
蓄水池、蓄水模块、雨水罐等蓄水设施的容积测量应根据其建筑形 状、尺寸进行实测。
隐蔽的蓄水设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建设单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跟 踪测量。
第十二条地下建筑顶板及屋顶绿地覆土厚度宜采用测钎直接量取绿地表 面至建筑物顶板结构层上表面的距离;不具备直接测量条件时,可采用测 量绿地表面高程及相同平面位置处建筑物顶板结构层下表面高程,通过建 筑设计资料确定建筑物顶板厚度,间接获取覆土厚度,并在地面高程点位 置标注覆土厚度。
第十三条场地竖向测量内容主要包括场地内部道路特征点、建筑物的正负 零以及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中标注的特征点测量,其测量内容和技术要 求如下:
道路特征点测量主要包括道路中心线(或边线)转折点、道路交叉 点、主要附属物测量等。
2•地下建筑主要测量地下建筑出入口变坡点高程和扌当水设施高程。
特征点应在图根水准控制点上直接实测,点位间距不宜大于20肌 采集的点位应能反映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周边道路绿地的竖向关系。
高程注记点应测设标注在道路中心线、交叉中心、建筑物的正负零 (一楼室内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
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
竖向测量结果应能反映建筑物与小区道路、下沉式绿地、出水口、 溢流口、相邻城市道路之间的竖向关系。
6•根据特征点高程测量成果,计算地下建筑户外出入口挡水设施高 度、内部场平高于相临城市道路的高度、地面建筑室内外正负零高差等指 标。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排水走廊建设工程应测量并绘制典型横断面,典型横 断面的测量间距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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