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doc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九
《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 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 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 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 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一节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
、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 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 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 账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
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 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户进行清算。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 留印鉴。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 使用范围等情况。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 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外资 。
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财政零 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应向 开户银行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填写开户申请书, ,由开户银行按账户管 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由开户 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预算科 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 的支出活动。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和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财政 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于当天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该账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 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可以实时清算。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财政零余额账户日
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入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 并送达预留印鉴。。
代理银行印鉴变更,代理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办理印鉴变 更事宜。
,代理银行应当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
二、代理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代理银行是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
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入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代理协议和预算单 位的支付清算要求, 算。
(二) 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原则,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 查,及时解决资金支付清算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管理和 省财政厅的监督。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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