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现行法规、制度相关要求,我们制订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措施》。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步骤,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考《*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措施》,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管理,和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根据《*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措施》实施。财政性资金包含:
财政预算内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外资金;
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实施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法。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方法包含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它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经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对应资金使用权,推行财务管理、会计核实职责,并接收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标准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分月用款计划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实无下属单位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要求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要求程序支付标准。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依据批复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相关要求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础支出用款计划根据年度均衡性标准,按季分月填报。其中纳入工资统发资金由区工资统发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根据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分月填报。
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须按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在预算外收入上缴额度内编制。
政府采购项目在填报用款计划时要选择政府采购类别。
第十条基层预算单位依据预算指标填报用款计划,并上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基层单位用款计划,并于每个月15日前上报至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无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视同基层预算单位管理,填报审核用款计划以后直接上报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于每个月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次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至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基础支出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分别于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接收区财政局批复用款计划后,须立即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批复以后用款计划标准上不做调整,因特殊情况必需调整,预算单位上报调整申请至各主管业务科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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