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 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陕西省产 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20 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 2007〕4 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 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 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原则,出 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 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
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 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 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 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 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 关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 ”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 转移的资产;
五)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 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 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 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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