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第3 . 0 . 1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为公路用地范围内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但不包含辅道、支线用地面积;辅道、支线用地面积按其公路等级采取本章对应项目另计。
第3 . 0 . 2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以公路公里为计量单位,以公路建设项目根本起点至终点长度(若有隧道工程,应扣除隧道两洞口间长度)乘以对应用地指标,即为该建设项目标总体用地面积。
第3 . 0 . 3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地形划分按以下标准实施;平原区指地形平坦,无显著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地域;微丘区指起伏不大丘陵,地面自然坡度为3 ?(不含3?)一20? (含20?) ,相对高差在 200m以内地域;山岭重丘区指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 ,相对高差为200 一1000m 地域。本条地形划分标准一样适适用于其它章节。
第3 . 0 . 4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
平原微丘区
西北干早地域可采取低值;
水网密集地域可采取高值;
其它地域采取中值。
山岭重丘区
微风化或弱风化基岩地域可采取低值;
强风化基岩,第四纪松散地层覆盖厚地域可采取高值;
其它地域采取中值。
第3 . 05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1 .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2 .地形类别平原区、微丘区、山岭重丘区。
3 .路基标准宽度计算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采取路基标准宽度见表3 . 0 . 5 。
风沙、雪害、多年冻土、地震等地域,应据建设项目标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方法等,按本指标第八章相关要求另增用地数量。
第3 . 0 . 6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不应超出表3 . 0 . 6 一1 和3 . 0 . 6 一2 要求。
注:代征地在公路建成后移交相关部门使用管理,在设计文件中应单独列出。
第3 . 0 .7 条路基标准宽度和指标采取标准不一样时,可按表3 . 0 . 7 进行调整。
第3 . 0 . 8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不包含取土坑、弃土场用地,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需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本指标第八章相关要求给予增加。
第3 . 0 . 9 条使用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时,应结合建设项目标建设规模、公路等级、地形及特殊自然地理区等情况,选择对应指标。如公路同时经过风沙和雪害地域,其另增用地只增加数量较大一项。
第四章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4 . 1 路基工程
第4 . 1 . 1 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由路基、护道、排水系统、中小桥、涵洞、防护设施等用地组成。线外排水设施用地和代征地未计入本指标中。代征地指标可按表3 . 0 . 6 一2 采取。
第4 . 1 . 2 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以路基公里为计量单位,指公路路基实际长度,不包含大桥(含特大桥)、隧道和互通式立体交叉根本等长度。
第4 . 1 . 3 条本指标中路基工程用地宽度,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 2m计算,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按两侧排水沟或截水沟外边缘以外lm 计算。当遇有特殊地质、地形需增加路侧用地时,用地宽度应经专门设计和计算确定。种植多行林带等特殊情况路段,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宽度。
第4 . 1 . 4 条计算平原微丘区路基工程用地指标采取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见表4 . 1 . 4。
第4 . 1. 5 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不应超出表4 . 1 . 5 一1 一4 . 1 .5 一4 要求。高、中、低值适用条件应符合本指标第3 . 0 . 4 条。
第4 . 1 . 6 条当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和指标采取值不一样时,可按表 4 . 1 . 6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第4 . 1 . 7 条路基标准宽度和指标采取标准不一样时,可按表4 . 1 . 7 进行调整。
第4 . 1 . 8 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中,未含取土坑、弃土场用地。需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本指标第八章相关要求给予增加。
4 . 2 隧道工程
第4 . 2 . 1 条隧道工程用地指标,关键由隧道洞口连接线路段路基、隧道洞门仰坡、分离式路基及分离式路基间三角区等用地组成。隧道洞内部分不作为工程用地计算。
第 4 . 2 . 2条隧道工程用地指标适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分离式路基处于同一坡面,上、下行隧道平行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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