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doc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 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 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 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 应遵守本制度。
三、 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 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 事餐饮工作。
四、 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 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 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 对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 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 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人事部必须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予以调离, 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 存,以备检查。
七、 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 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八、 凡发现未经健康检查上岗工作或患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
六条中所列疾病而未及时调离的,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当事人和 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并依法接受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
餐饮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 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餐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 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 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 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 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 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吋
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 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 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 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 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 经营。
四、 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 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 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 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特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 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是食品质量、食品安全方面自查,两次自 查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三、 发生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等情况时,需追加 食品安全自查。
四、 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釆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 方法进行抽样调查。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 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寻找不合适事实的原 因。
五、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 取得管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并提交自查报告。
六、 根据自查情况填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管理人 员除进行确认外,还耍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七、 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 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八、 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保证在食品的经营过程和控制中,降 低食品安全隐患,特制定木制度。
一、 本单位应制订食品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以保证食品在经营 加工过程中得以有效的控制。
二、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进货制度》, 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三、 对于经营加工的食品,要对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严格执 行食品的操作流程,并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贮存,必须按照“五 专”管理,精确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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