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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完善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核心制度的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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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探索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调查终止、符合一定标准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案件查处工作关键组成部分。因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建立,税务案件实施稽查局集体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审委)和县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审委)两级审理制度。重案审委关键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其它税务案件由稽查局负责审理。税务行政处罚通常应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或听证、审理和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所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罚过程中一个步骤。也就是税务机关内稽查调查机构在对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终止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立即将调查汇报连同全部案卷材料移交重审理委,由重审委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制度。
一、完善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关键意义
推进依法治税,制约权力是关键。目前税收法制建设还处于日臻完善过程中,税务人员在税务管理中强势地位,加上复杂社会现象和多元社会思想对税务人员影响,使税收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税收稽查权力行使和纳税人正当权益及国家利益亲密相关,税收稽查权力假如缺乏有效制约,则轻易因权力膨胀而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或侵蚀国家利益。依据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制约稽查权力是避免权力滥用可行方法。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就是分权制衡机制表现,是从源头上预防“权力寻租”现象产生及腐败行为发生。所以,完善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其主动作用:
(一)确保了国家税法正确落实实施。经过重大案件审理,纠正了基层政策实施中存在部分错误和偏差,确保了国家统一税法正确落实实施。
(二)强化了执法监督。在重大案件审理中,法规部门(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步骤介入,经过事中监督,深入深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执法责任感,提升了执法水平。
(三)优化了纳税服务。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坚持严把
“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正当行政和合理行政依法行政标准,切实维护纳税人正当和合理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满意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
(四)规范了执法行为。经过重大案件审理,切实处理了征管稽查过程中执法上部分问题,深入规范了执法行为。
(五)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在案件审理中,关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对于部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争议较大,且政策缺乏明文要求,本着“法不严禁即自由”、“疑案从无”标准,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意见和决定,有效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六)推进了重大行政决议民主化和科学化。经过共同对案件进行广泛深入讨论,认真落实落实了集体审理案审标准,既确保了审理意见和结论正当、公正,又推进了重大行政决议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现实状况
为构建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稽查办案管理模式,稽查局内部设置了四个职能股室,即选案股、审理股、检验股、实施股,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愈加专业化。其中,审理股作为专业审理部门,关键负责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和税务检验业务培训教导。在开展审理过程中,首先审理股认真落实审理工作“五重”“五做”总体要求,以做强稽查为目标,认真梳理、完善各项业务步骤,制订了岗位工作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其次,在股内推行了审理负责制,有效提升了审理工作质量。第三,对包含偷税、抗税、罚款额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案件,立即组织召开稽查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理。第四,经过稽查局集体审理,对达成县级重大税务案件标准,按程序提交县级重审委审理。经过重审有效发挥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用,税务案件审理质量逐步提升,为全方面提升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具体做法
(一)完善初审工作
1、确定初审人员
检验部门移交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应该立即确定初审人员。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应该回避,由案件初审人员或被查对象书面提出回避申请,或由审理部门责任人提出回避意见并报分管审理工作领导决定。审理部门责任人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回避由稽查局局长决定,稽查局局长回避,由县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2、案卷形式审查
(1)审查是否提供《提请审理意见书》,是否有检验股长署名;
(2)审查《税务稽查汇报》是否有检验人员及检验股长署名;
(3)审查检验案卷是否进行整理、归类;
(4)审查是否制作证据材料目录、是否符合案卷装订要求。
3、案件移交登记
案件初审人员对形式审查合格案件,立即填写《税务稽查案件移交登记簿》,对移交时间、事由等进行完整登记,移交双方查对签字认可。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案卷,立即退回检验步骤进行完善补证。
4、案件初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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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