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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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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担保合同
篇一:担保人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担保人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 摘要 ] 在双方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经常会有第三方以担 保的形式,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如果在主合同中定有相关仲 裁条款,而在担保合同中却没有明确列明的情况下,是否主 合同的仲裁条款对于担保人有约束力的问题,目前中国的法 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以至于司法实践中,法院 与仲裁委根据不同的理由作出不同的结论。笔者在认为这一 问题应该在尊重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分不同层次 与情况进行分析,从而解决争议。
[ 关键词 ] 担保人;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效力扩张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 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 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这样的规定是站在 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所确立的。在有第三人为主合同作出 担保的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签署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在主合同双方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第三方也参与其 中。并在主合同规定仲裁管辖时,作为担保人也知晓这一情 况,并愿意将从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裁 决。此时,基于三方的意思自治,其属于仲裁条款意思自治
的范畴,不涉及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第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分别列明了不同的仲裁管辖,
即主合同约定A仲裁委员会,担保合同约定 B仲裁委员会的 情形。此时,作为主合同的债权人对于主合同的债务人与担 保人之间有两个独立的意思自治的仲裁条款。主合同的仲裁 条款效力不能扩张到担保合同的仲裁条款。理由是根据我 《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 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发生争议时, 主合同的债权人对于不同债务人或担保人需要向不同的仲 裁机构提出仲裁。
第三,主合同签订时双方签订了仲裁条款,但此时并没 有担保方的存在。之后第三方作为担保人的形式出现,而此 时作为担保方应当知晓主合同的各项细则包括仲裁条款的 设置,此种情况下除非担保人明确排除主合同的仲裁管辖, 否则应当认定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应当及于担保合同的 担保人。当然主债权人也可以与担保人签署独立的仲裁条款 约定不同的仲裁管辖事项,此与第二种情况类似。
第四,在主合同签订时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在担保合 同签订时或后加入担保方时也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之后主合 同双方约定了单独的仲裁条款,而此时作为担保人的一方却 并未知悉或者没有选择的余地。此时出现了主合同仲裁条款 效力是否扩张的问题。
二、法律的规定与实践的困境 针对第一、第二种情况时,作为担保人应当明确知晓主 合同存在仲裁事项,其所选择主合同仲裁或独立仲裁或排斥 仲裁都在其自身与主债权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主合同的 仲裁效力对于担保合同应当是明确的。在第三种情况在,担 保人知悉主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但在担保合同中却没有以书 面方式确认是否属仲裁管辖。 此种情况,
XX年12月13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
篇二:担保合同
第二部分(连带合同)
担保合同
第一条 保证金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在主合同中的 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如乙方在合同到期之 日无法偿还甲方本次为乙方所投资的、本金及占用费,丙方 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代为乙方清偿上述全 部款项和现实债权的一切费用,当合同到期之日,乙方无法 偿还甲方本次为乙方所投资的、本金及占用费,甲方要求丙 方代为乙方归还上述款项时、丙方应立即归还以上全部款项, 绝无拟议、争议并支付主合同中的相应的综合费用,鉴定评 估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过户费等甲方现实债权的一切费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担保方式
证担保人地,(含乙方自身提供物的担保) 各保证担保 人分别对乙方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无限偿还连带责任, 甲方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保证担保人承担连带无限偿还 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乙方既有乙方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 保人提供担保的,当甲方放弃乙方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 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 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乙方、保证担保人,发生(破产、撤销、吊销营业 执照、征收、征用、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死亡、以担 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等事项)甲方有 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乙方、 保证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 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 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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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15